第十二条

有效

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