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核制度,维护高速公路收费秩序。
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应当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查验。禁止车辆强行通过或者故意堵塞收费车道。
高速公路经营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对车辆通行费有异议的,可以在交纳车辆通行费后向高速公路经营者提出,也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高速公路经营者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