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尚未生效

下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一)军队车辆。

(二)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巡查任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车辆。

(三)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

(四)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目录内农产品的车辆。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