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穿插或者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尾随执行紧急任务的车队或者特种车辆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未按规定进入等候区的,处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未按规定右转进入沿街单位、小区的,处一百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处一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未按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未按规定采取示警措施、未按规定报警和联系拖曳车辆,导致交通堵塞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