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道路上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利用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带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