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学龄前儿童乘坐小型汽车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学龄前儿童单独留在汽车内或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