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属于非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