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未按照审定的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维护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