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出入口机动车道匝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