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直属的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