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于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情节轻微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设立交通违法教育室(点)、考核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