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发生道路交通拥堵时,道路周边单位、住宅小区应当配合交通警察疏导交通,有条件的,应当允许利用单位、小区内的道路、场地进行疏堵。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