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下列事项可以在报刊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上公告:

(一)车辆被扣留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被依法作废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作废或者停止使用的;

(四)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