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下列事项可以在报刊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上公告:(一)车辆被扣留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二)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被依法作废的;(三)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作废或者停止使用的;(四)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