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当事人指定的通知方式以及公共信息平台、微信等公众服务方式,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提醒: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达九分及以上的;

(二)逾期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发手续的;

(三)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手续的;

(四)机动车临近报废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