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申办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住所地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提供经常居住地地址)、移动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并确定其中一种联系方式作为接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息通知的方式。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