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学龄前儿童乘坐小型汽车的,应当在后排座位设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上乘坐;没有儿童安全座椅的,应当有驾驶人以外的成年人看护,并在后排乘坐。

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单独留在汽车内或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