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和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小型客车外,不得在主车道最左侧车道行驶,利用主车道最左侧车道超车的,超越前车后应当及时驶离;(二)不得停车装卸货物;(三)不得在主车道停车上下人员;(四)进出主车道时,按出入口的方向行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