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应当在道路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最右侧机动车道为公交专用车道的,应当在靠近公交专用车道的机动车道行驶。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