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道路停车泊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及撤销。除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外,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停放车辆。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民的原则,尽量避免对道路交通安全及通行造成影响。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经过论证,并在管理部门网站、停车泊位点所在社区居委会、停车泊位点公示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设置统一的公示牌,明示设置单位、监督电话、是否收费等内容,收费的停车泊位还应当公示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