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

禁止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或者改作其他用途,以及用于非停车的经营性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