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沿街单位和住宅小区设置机动车道匝的,在空间距离可以满足的前提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入口所在道路为城市支路的,道匝栏杆距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三米;
(二)入口所在道路为城市次干路的,道匝栏杆距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六米;
(三)入口所在道路为城市主干路的,道匝栏杆距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十米。
新建、改(扩)建的城市沿街建设项目设置出入口机动车道匝的,道匝设置方案应当在报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