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乡消防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和通信管理主管部门在编制基础设施相关规划时,对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布局的内容应当征求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