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消防取水平台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水上岸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确需调整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应当确定调整或者重建位置,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