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发现损坏、挪用、妨害使用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消防设施宣传、建设、维护和监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