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学校等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公共消防设施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消防设施知识的宣传,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并引导村民、居民自觉遵守。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