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四)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违法设置限高杆、限宽墩,堆放土石、柴草等杂物,造成道路阻塞,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七)其他妨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