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尚未生效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内的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提高消防演练的针对性和灭火救援实战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