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鼓励在大型住宅区、公共建筑群、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公共文化场所和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以及城市与森林接壤地带,建设高于国家标准的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