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尚未生效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市、县(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