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住宅小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