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及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等车辆停车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