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相关工作,建立机动车停车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