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五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公布,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