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