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