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