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法规案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交办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议,并提出报告。审议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有关方面在主要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有无执法主体和职责权限划分等未能协调一致的问题,有无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委员会对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