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