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法规案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交办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议,并提出报告。

审议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有关方面在主要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有无执法主体和职责权限划分等未能协调一致的问题,有无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委员会对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