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编制立法规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要求,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