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月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的建议。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主要包括法规名称、立项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