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