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