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农村消防综合监督管理的实施和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并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进行消防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依法对农村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对维护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