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并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