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农村消防规划,编制项目,支持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农村消防工作及设施建设经费;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农村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建设用地;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消防设施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会同有关行业经营许可部门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监管;
(五)水务部门负责将消防水源纳入农村供水保障体系;
(六)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由国家、省相关标准评定的乡村旅游景区景点责任单位落实消防主体责任,负责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对农村文物建筑、博物馆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消防产品质量开展监督管理;
(八)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育、培训内容;
(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村人才发展的培训内容,负责指导农业生产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相关教育、培训内容,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供电部门负责定期对农村供电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产权范围内老化供电设施和设备;负责加强用电管理,开展农村电网改造;会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户室内外用电安全检查,督促用电安全隐患整改。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