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统筹农村消防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消防规划,支持和保障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二)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制定消防宣传计划,依法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加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
(五)建立农村消防安全专家库,为火灾风险辨识、隐患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六)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七)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应急救援;
(八)根据需要建设消防救援指挥中心、物资储备库和训练基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