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