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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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