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