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